浙江省消保委点评四类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为贯彻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浙江落实社会监督法定职责,省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委浙江省消保委发动全省消保委组织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工作,点评并通过约谈、类消披露等手段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费领11月14日,公平格式浙江省消保委发布四类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条款
预付式消费领域:
商家在所销售的浙江消费卡后标注有“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省消
点评:此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保委违反公平原则,点评属于“霸王条款”。类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费领“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平格式,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该条款的相关约定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广告促销领域:
商家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的促销广告,制作的优惠券、消费卡、宣传单中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该条款违反了有关规定,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汽车销售领域:
该车附随文件包括:汽车三包凭证、用户手册、保修服务手册。
点评:此条款约定的随车交付的凭证和文件不齐全,属于汽车经销商涉嫌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上述条款约定的随车交付的凭证和文件不齐全,尤其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是汽车合格的重要凭证,未随车交付上述凭证减轻或免除了出卖人的自身责任。
教育培训领域: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申请退费,甲方均须交回原始协议、收据、刷卡单(如有)、发票(发票的奖励区需完整),之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甲方如无法交回上述协议及全部票据,乙方将有权拒绝退费。
(2)已开具收据的学员,一律不予退款,敬请谅解。
点评:该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教培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教育服务合同时,通常会采用预收费的方式先收取消费者的费用,然后给消费者发放预付凭证,日后凭预付凭证消费相应的服务。关于此类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给消费者合理的退费要求设置诸如要求先交回原始协议、先交还收款收据等障碍,或直接以已开具收据为由拒绝退款的,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责任编辑:游婕上一条:家庭装修起纠纷 消保委介入 消费者终获赔偿下一条:聚焦“双11”|杭州“双11”消费调查出炉 近七成消费者网购遇售后问题